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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汀法院执行案件三反四覆,背后到底有什么隐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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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17 15:17: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业经法院主持调解,已经结案二年有余,本应该早就能够及时兑现的执行款项,可福建省长汀县法院却为何三反四覆、故意久拖不决呢?
事实只有一个
我叫吴喜隆,福建省长汀县人,2014年10月,市民黄某记因投资厦门亲亲服装公司之需,向我借款250万元。2016年8月,因黄某记不能按约归还借款,我便向长汀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7年4月,案件经法院调解结案,由黄某记在三个月之内偿还我的借款250 万元并自2014年10月1日始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
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黄某记依然没有按期履行,我于是又向长汀县法院申请执行,并提供了执行财产线索,该法院于2017年7月25日作出(2017)闽0821执1503号执行裁定书,查明:被执行人黄某记作为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2号执507号案件的当事人,可分得(2017)闽02号执 507号案件中被执行人亲亲服装公司的执行款,对该执行款中的500万元按比例应予提取,支付给本案申请执行人吴喜隆,以履行被执行人黄某记在本案中的义务。故裁定:提取被执行人黄某记在(2017)闽02执507号案件的执行款500万元,支付给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吴喜隆。
有了法院这份内容清楚、标的明确、款项具体的执行裁定书,我本以为从此我的借款终于有了着落,长汀县法院以我的名义为我执行的这500万元执行款,应该会及时通知我领取并了结此案的,可是,我在经过漫长的等待之后,等来的结果却依旧是遥遥无期。
2019年1月7日,长汀县法院又作出(2017)闽0821执150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亲亲服装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扣留、提取厦门亲亲服装公司破产案件中应分配至被执行人黄某记名下的款项”。
2019年 6月25日,旭丰律师事务所将黄某记分配的第一批亲亲服装公司破产债权5062325. 73元划扣至长汀县法院账户。
执行久拖不决
2019年7月,我协同律师多次到长汀法院要求分配执行款项,长汀法院均多方推诿。先是称执行法官陈某病假二周无人办理;待陈法官病休完成上班后,我找到他时他又说该案他做不了主,得找执行局局长;我于是又找到执行局某局长,事过境迁没想到某局长此时竟答复我说:该款不能分配给我,理由是后来有罗某秀等人提出了执行异议。
而经我多方了解的事实是,2019年5月6日,罗某秀、陈某金、曾某生等人以原告身份起诉黄某记合同纠纷股权投资一案,5月16日,长汀县法院作出了(2019)闽0821民初1250号民事裁定“冻结黄某记对亲亲服装厂的债权13660035元”,5月22日,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罗某秀、陈某金、曾某生等人等在债权范围内直接向亲亲服装公司主张权利,与黄某记之间的债权债务就此了结, 不得就本案债务再向黄某记主张债权。
2019年6月,罗某秀等人要求执行该调解协议,显而易见,该调解协议肯定不能参与到我申请执行的5062325. 73元执行款当中去。
2019年9月17日,长汀县法院针对罗某秀等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作出裁定:异议人与被执行人黄某记之间的调解协议明确不能向黄某记主张权利,异议人不能提供可参与分配的依据,不具备参与分配的权利,遂驳回案外异议人罗某秀等人的异议请求。
而当月,案外人罗某秀等人与黄某记的调解协议案却匪夷所思地被长汀县法院裁定再审。且不论执行异议应当在十五天内予以审查,长汀法院没有依法履职;就论再审案件,罗某秀等人的调解协议既未违反自愿原则,亦未违反法律规定,根本不符合调解书的再审条件, 却又为何被提起进入再审程序,真是叫人啼笑皆非。
之后,更让人无法理喻的事情继续接连发生。罗某秀等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接着又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 2019年12月11日,长汀县法院以“本案需要等待再审案件的审理结果决定是否继续审理”裁定中止审理,2020 年3月15日,长汀县法院才向我送达了该中止裁定,同日,向我送达的还有(2020)闽0821执监1号执行裁定书, 裁定“撤销(2017)闽0821执1503号之一执行裁定主文中支付给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吴喜隆的内容”。
公道自在人间
简直莫名其妙!罗某秀等人两年之后起诉的案件怎么能与我两年前就已结案且本该早应执行完毕的案件放在一块相提并论?他们至今均尚未取得任何生效执行文书,居然有权后来居上与我一起参与之前的执行财产分配?什么执行异议、调解再审、中止审理、撤销裁定等等,无非都是一出“大戏”而已,但不知长汀法院为何要对我的执行案件三反四覆、久拖不执?综合上述,长汀法院的为所欲为设想把罗某秀等人投资黄某记厦门亲亲服饰公司的股权酝酿成债权,从中分取我的执行款。这种看似依法办事、实则视法律为儿戏的反向“维权”操作背后,究竟有多少隐情不可告人?难道真象别人所说的原来他们当中有人与长汀县法院某副院长是特殊的亲戚或其它利害关系?
法院是一个讲究公平的地方,但也不至于眉毛胡子一起抓,不讲先后和程序呀;再说我的执行款到账时没任何人提出参与分配的迹象。法院是一个讲究正义的地方,但也不能只讲人情、只看关系、不凭依据而搞特殊照顾呀。
这笔执行款,银行应该是根据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完电汇手续,将电汇凭证回单加盖转讫章交给执行法院的。那么,按照《银行结算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应视为该款权属已经转移,已不是被执行人的款项。在此情况下,长汀法院再行将此款追回列入破产财产并将此款作为破产费用扣划至法院,是不符合规定的。
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五条规定的常态情况下,是执行的财产已经交付给了申请执行人,法院占有执行款实际上是法院代执行申请人占有执行款,因此,即使法院的执行款未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该款也应认定属于申请执行人而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
因此,长汀法院应将该款划转给申请执行人。之所以这么认为,道理很简单,人民法院针对被执行财产采取了相应执行措施,该财产已脱离债务人实际控制,应视为已向权利人交付,该执行已完毕,该财产不应列入破产财产了。法院应该将该款通知申请人实际领取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呀。
孰是孰非,公道自在人间,但愿长汀县法院最终能给人民一个满意的答复!
(材料诉说人:吴喜隆)
1587104352


声明:本人承诺对以上所诉句句属实,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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